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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交付使用?--“验房专栏”

      编者按:为帮助市民了解验房知识,即日起,本报《楼宇周刊》联合金坤润泽验房咨询中心在每周五开设“验房专栏”,全方位为您解答置业过程中的难点疑点,帮您理性购房,明白消费。敬请关注!

住宅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交付使用

        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副秘书长   山东房博士项目管理公司董事长闫福林:

      标准:1.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,确认合格;取得当地规划、消防、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;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。2.小区道路畅通,已具备接通水、电、燃气、暖气的条件。

      说明:我国《建筑法》和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”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,到建设单位、勘察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,到最后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备案,核发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》,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。根据现行法规,建筑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不得交付使用。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是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备案审批过程的流程记载,各参与单位对申请备案工程分别依该表的先后顺序签署意见,最后备案机关在该表格签署意见的时间才是建设单位取得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》的时间。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,应将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》或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向购房人公示。

      依据: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 50368—20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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